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①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②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③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④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⑤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⑥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①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②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③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④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鉴于来信中您本人的情况介绍不够详尽,无法直接判断您是否符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请您对照个人情况查看,如果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则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具体情况您可以拨打阳光计生服务热线12356进行咨询。
市计生委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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