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赵志国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准许使用证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实践中,《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范本第三条明确载明了“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居住型公寓》范本第三条载明“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综上,若您买的是新建居住型公寓,开发商无需在交房前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若您买的是新建住宅商品房,开发商需在交房前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2.建议您仔细查阅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若您购买的是新建住宅商品房,而开发商在交房前未能提供《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您可依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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