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的,对该自然人的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在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且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对自然人的利息所得,依法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因此,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就您的情况而言,如贵司虽向法定代表人及亲属等自然人借款,但未支付利息,因前述自然人无利息收入,故应不属于我国税法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计征范畴。如税务机关作出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行政行为,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如您对税务局的征税行为不服,您可通过行政复议方式,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税务局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如您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具体诉讼方案需结合相关证据来研究确定。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王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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