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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小**       提问时间:2014-05-14 20:31
标题:针对教师薪资的几点问题
内容:

    我是河北区一名普通的幼儿园教师,年初得到涨工资的信息,教师们欢欣鼓舞,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发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使一件好事硬生生的变成了教师们心头的疙瘩。1.幼儿园教师工资分为两部分,其中70%涨16个月的,30%涨8个月的,请问,此种涨法有何依据?30%的另外8个月根据什么条文不给涨?2.年初时就说涨工资,一次性发放,累积上税,拖到现在,累积16个月,上税积压,是我们教师个人造成的吗?在涨工资的总数中要扣走1/3的税钱,这就是一直强调的走群众路线吗?美其名曰涨工资,还要把涨的工资吐出1/3来上税,对于此项工作的延误,不是教师个人造成的,是政府工作延误造成的,为什么要让教师来承担这个责任和代价?3.近期又接到了新的通知,天津市税务要求企事业单位补收11年至今的部分税款,作为人民教师,每月按时上税,每年都有税务机关颁发的完税证明,像这种重复性上税,和税务部门工作的失误,为什么要由老百姓承担?政府的监管部门起到什么作用?教师工资本就不高,还要拿出4000-5000元去上以上两项税,请问,给教师涨工资的目的是为了什么?是为了增加税收吗?难道上班的目的 不是为了赚钱养家而是为了上个多的税吗?其实我们对于本次涨工资,很感谢市政府以及关注教师工资的问题,出发点是好的,结果却让教师们难以接受,希望领导们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关注一下,谢谢!

回复部门:河北区   回复时间:2014-06-18 08:1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委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2013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实施绩效工资,幼儿园参照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标准执行。考虑到部分幼儿园班容量超标,工作量较大,经研究,8所幼儿园从2013年9月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以解决这些幼儿园超工作量的问题。

  依据津政办发〔2014〕18号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调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调整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根据文件精神,经测算,凡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8所幼儿园,其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已超出了调整后的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因此这些幼儿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只能补发2013年1月至8月。

  按照税务部门布置,本次补发工资连同当月薪金一同纳税,不允许按一次性发放固定税率或者往前摊到各补发月份的办法,这样,教师的纳税额度基本在2000元左右。

  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的检查范围为2011年以来应缴而未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重复缴税问题,由于采用单位代扣代缴办法,在界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能存在偏差,按照本次检查政策,自查出来的,补缴即可;税务部门检查出来的,需补缴并罚款。由于时间跨度3年半,个别单位补缴额度较大。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中共天津市河北区委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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