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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公***       提问时间:2014-05-09 16:04
标题:天津市商品房按揭贷款利息“抵减”个人所得税问题
内容: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1998年8月11日4号令)规定,为减轻个人贷款负担,市地税局早在1999年10月发布《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规定,“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众所周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时,贷款利率较低,同时,对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还可从个人工资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大大减轻了购房者的购房压力和生活成本,是国际通行惯例购房退税,用房贷利息来抵消个人所得税。

    但这项重大的惠民举措有明显的局限性,就是对于大量没有公积金的购房者来说,根本无法享受购房退税的优惠政策。

    同时,公积金贷款利息“抵减”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制定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不符合政策普惠性原则,没有使全体人民受益。

    我们要求政府有关方面,尽快出台相应政策,保障使用按揭贷款的购房者也能平等享受按揭贷款利息“抵减”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06-16 10:1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背景及有关政策规定

  1998年6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把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作为发展住宅建设的重中之重。随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标志福利住房转向了住房商品化,并明确提出:1998年下半年全国范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同时,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随后,国务院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我市出台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1998年8月11日4号令)。

  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后,全国各地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均出台了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局制发的《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为:“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关于清理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的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征收和减免税等税收政策,并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自2001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法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93号),要求各地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强调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擅自出台与国家统一政策相抵触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我局下发的地税二〔1999〕34号文件,是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应予以清理。考虑到该项优惠政策缓解了工薪阶层购房压力,暂予以保留,但不宜再扩大优惠政策范围。

  三、国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涉及个人贷款利息支出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本着能量负担的原则,基本生计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及专项扣除范围将进一步完善。其中,专项扣除的范围已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贷款和组合贷款等形式)利息考虑在内。

  鉴于以上三方面原因,我市不便(无权)出台按揭贷款利息“抵减”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将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一并予以解决。

市财政局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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