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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郑**       提问时间:2014-05-08 10:23
标题:对机动三轮车治理实行差别化管理更人性
内容:

    实事求是地讲天津市花了很大的力气治理机动三轮车确实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治理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希望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调整,使我们的管理更加完善、更加安全、更加人性化。首先是那些确有实际困难的老年人和残疾人,他们是弱势群体,出行方式是否方便顺畅直接影响其工作和生活。他们所占人数很小,使用的三轮车基本都是小型的(小于目前推荐残疾人使用的车型),多数是唯一的出行方式,离开这种三轮车就举步维艰。所以建议一方面允许确有困难的不超标的不搞运输的少数老年人和残疾人继续使用原有的小型三轮车;另一方面希望为这些特殊困难弱势人群增加符合其使用的小型轻便三轮车型,尤其是残疾人,现有的车型并不都适用,残疾程度不同,应当因人而异,需要有不同的车型,这样才会更安全、灵便。对于这些三轮车可以配发统一标志。当然为了防止有人混水摸鱼可以通过街道和残联部门进行确认、核发。

    另外,对于快递、送水企业使用的三轮机动车在更换新车型落实之前应该有一个过渡期,因为现在这些企业大多将三轮机动车该成超宽超重两轮机动车,更加不安全,增加了巨大的事故隐患。

    衷心希望我们的出行环境更人性、更和谐!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06-11 14:0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市综合治理机动三轮车工作确定的6种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车型,均符合国家或我市相关标准,其产品质量、安全性能有可靠保证,同时也是在广泛征求残疾人朋友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在置换前组织残疾人朋友进行了认购和挑选,能够满足残疾人朋友的出行需求。今后,我市将会结合实际,进一步增加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种类,为残疾人朋友购买提供更多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对非机动车载物上路行驶所载货物的长度、宽度、高度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的,交通民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进行处罚。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公安交管局将在路面执勤执法中,要求执勤民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及处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市公安局、市综合整治机动三轮车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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