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市综合治理机动三轮车工作确定的6种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车型,均符合国家或我市相关标准,其产品质量、安全性能有可靠保证,同时也是在广泛征求残疾人朋友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在置换前组织残疾人朋友进行了认购和挑选,能够满足残疾人朋友的出行需求。今后,我市将会结合实际,进一步增加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种类,为残疾人朋友购买提供更多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对非机动车载物上路行驶所载货物的长度、宽度、高度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的,交通民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进行处罚。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公安交管局将在路面执勤执法中,要求执勤民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及处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市公安局、市综合整治机动三轮车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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