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有的已不适应发展与环保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国家及地方层面的环保法律法规成为解决环境与资源问题的重要任务。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我市已将《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列入市人大立法工作议程,拟将行之有效的一些环境保护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如: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建立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实行环境监理制度、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制度、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鼓励守法政策、加大处罚直至实行按日计罚制度以及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及执法权力等。
相信随着环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行对环境污染长期存在或没有得到遏制的区域不予环保审批,对企业投产后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针对一些企业对“三同时”制度打折扣,实行从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强制企业公开排污信息;建立企业发生环境污染损害事故后的赔偿制度;增加对守法企业的鼓励力度,加大违法企业行政处罚额度,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企业长期污染得不到解决,随之又产生新污染的问题。
非常感谢您对天津环保立法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我市环保工作。
市环保局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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