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李女士: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您咨询的问题我办相关部门正在办理,我们将尽快以二次答复的方式给您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
尊敬的网友李女士:
您好!现对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政府须依法对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活动进行监管。我市出租汽车体制与国内其他城市不尽相同,出租汽车运营车辆为驾驶员个人出资购买,由于出租汽车数量多,“挂靠”企业经营是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驾驶员收取综合服务费,并依照有关规定对驾驶员实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
由于您的电话填写有误,未能与您取得联系,欢迎致电23549039与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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