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河西区红磡玉水园的业主,2013年刚买的玉水园小区二手房,2013年12月下的房本。但是过户后才发现原房主拖欠10年暖气费,并且本人与中介公司经过讨要原业主不想补交,而我们去供热站交今年暖气费一直交不上,而且河西瑞江供热办让我们把之前10年的费用自己补齐,才让我们缴费,至今未能协商,一直积极缴纳暖气费却未能缴纳,供暖站只说认房不认人。供暖站说一旦他们追究责任只跟房子的现房主有关。我想交自己该交的那部分暖气费,原房主拖欠的费用,应该是供热公司向原房主追缴,应该与我无关。目前想起诉,也不知道起诉哪一方,是原房东,还是供暖站,作为受害方,请求予以解决,谢谢!
尊敬的王女士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供暖公司应向拖欠费用的原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原房主”)主张相关采暖费的给给付义务,您是不需要对《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原房主所拖欠的暖气费承担责任的。
其次,请您明确《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有关原房主保证房屋不存在任何欠缴物业费、暖气费、水电费等款项的情况或房屋过户前原房主应结清一切款项或房屋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等类似条款,如有,可据此起诉原房主,追究其违约责任。
最后,鉴于您是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的,故,请您明确《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中介公司应保证房屋的质量合格、权属清晰、无债务纠纷等条款,如有,中介公司也存在一定过错。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他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魏晓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