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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境内来津人员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依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申报居住登记时,自然人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合法居所证明和近期照片;法人申请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技术职称、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将申报人基本信息录入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报人保管。”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记或暂住登记日期为准)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市公安局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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