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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4-04-28 15:51
标题:村委会剥夺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内容:

    我想控告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陈各庄村委会剥夺我村部分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对我们分发征地补偿,使我们这些穷学生得不到生活保障。我本人于2005年十月前是本村农业户口人员,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户口上学时迁入学校,毕业后(2009年)迁回原籍后属非农业,因为国家在此方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定义,所以集体经济组织资格不能剥夺,村委会此行为,与国家鼓励学生学习向上,带动城市发展的指导思想起到消极作用。希望领导能帮我们这类人群争取基本合法权益。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4-07-02 17:49   是否超时:

 

网友,您好!

    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调查,您所说的征地补偿为粮食补贴款。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2011年,陈各庄村通过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和“户代表表决”等相关民主程序,表决决定了对本村非农业人口不予发放粮食补贴款,且该村村委会也从未组织或声明剥夺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武清区委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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