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13年1月至9月期间在北辰区一家企业工作,期间1至3月公司未给上保险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我目前正和公司在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中追讨未签订合同的工资赔付,请问保险的追讨劳动仲裁说属于不能仲裁事项。那人力社保局那个部门可以受理呢?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到区县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投诉。北辰区联合执法办公室电话26391044。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