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结构,提高公共交通通行效率,方便市民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国家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政策,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组织各单位研究制订了公交专用车道的管理意见。公交车专用道是指在我市城市道路上使用交通标志、标线注明或使用其他设施隔离的专供公共汽车通行的道路。在专用时间段内,禁止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进入公交车专用道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因此,您的建议与设立公交车专用道的宗旨相驳,不予采纳。
按照有关规定,如乘客上车告知驾驶员目的地后,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搭乘乘客去往目的地,否则即形成拒载事实,市客管办将依法予以处罚。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乘客上车后要求去偏远的地区,有些驾驶员考虑到人身安全和自我防护方面的情况,不清楚该如何规范自身的运营服务行为。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乘客要求出市但不按照规定随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运营服务或者中途终止运营服务。因此,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市区待租运营时(立空车运营标志即为待租运营),如有乘客搭乘该车去往天津市以外省市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提前讲明,此种情况下须到上车时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双方身份信息登记,如乘客拒绝配合登记的,驾驶员可拒绝提供运营服务。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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