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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旅游局副局长尹大勇做客天津政务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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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2014-04-25 09:50:19  编辑:张志怡

【政务访谈】天津市旅游工作总体情况介绍

  主持人: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布实施半年了,请您讲一下旅游法颁布以后,作为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我们都做了哪些工作?

  尹大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4月25日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旅游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旅游业进入了全面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对于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旅游法颁布以后,旅行社的组团和接待游客量有所下降。表面上看,旅游行业正在经历深刻调整。但是,从长远发展看,旅游行业恰恰是在旅游法实施后,自觉地、重新建立新的动态平衡,其结果必然是团费的理性回归、服务品质的提升和良性盈利模式的建立。

  作为旅游管理部门,我们市旅游局在旅游法颁布之初就制定了工作方案,邀请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刘小军司长授课,市旅游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市旅游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区县旅游旅游管理部门、部分旅游企业、旅游院校、新闻媒体等500余人参加了宣贯大会。同时在天津旅游政务网设置了学习《旅游法》专栏,在全市设置的800台“城市旅游地理信息系统”上刊登了《旅游法》。购置《旅游法》单行本、《旅游法》挂图等宣传资料发放各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认真组织各个层面的学习和宣传《旅游法》活动;利用节庆活动、维权咨询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旅游法》。在《今晚报》、人民网等主流媒体上刊发我市学习贯彻《旅游法》的新闻和《旅游法》中相关热点解读内容。将《旅游法》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纳入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导游和领队培训的重要内容。同时对旅游企业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旅行社要对旅游线路产品进行更新设计,做好成本核算和合理报价,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到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进行购物或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零负团费”情况的发生。二是旅行社要根据《旅游法》的有关要求,在调整旅游线路产品的基础上,对在报纸、网络上刊登的旅游广告进行全面梳理,严格杜绝刊登虚假违法旅游广告和明显低于接待服务成本的旅游广告行为。三是旅行社要与旅游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严格按照《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对具体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包括加入明确导游服务费用、旅游者文明旅游行为规范提示的条款等,同时向旅游者提供详细的旅游行程单。四是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聘用临时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五是旅行社要组织导游、领队进行旅游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按规定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要明确领队、导游在带团时的责任,树立服务意识,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遵守职业道德,引导游客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杜绝不文明旅游行为。六是旅行社要针对《旅游法》关于旅行社经营行为的其他条款规定做好全面、妥善的准备工作。同时要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推进旅游法实施的各项工作职责,协调辖区内工商、质监、交通、物价等执法部门对旅行社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准确掌握旅游市场状况,不断提高旅游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辖区内的旅游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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