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子女入学
随迁子女入学,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随父母在领取居住证所在地入学,办理小学入学手续。
怎么办
入学条件
1、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
2、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
登记时间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在入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
所需材料
根据市教委《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在入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指南
1、申请人提前一年到居住证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子女入学登记;
2、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3、教育部门根据本学区片生源情况,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
4、每年5月通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到所安排学校办理报名入学手续。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各区教育局
受理时间
每年9月1日—10月31日
天津市各区教育局联系方式
和平区教育局 和平区南门外大街257号 022-27126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