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怎么办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
房屋继承、受遗赠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继承书或者遗赠书记载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所需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可直接作为权属来源材料。
5、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需要提交:
(1)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在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6、受遗赠的还应提交契税完税凭证;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维持划拨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 属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
8、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9、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
2、印花税:权利人按市场价格的0.5‰的税率计税。不动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
3、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4、契税:受遗赠的,受让人按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
5、土地出让金: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3〕18号)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办理指南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登簿;
5、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承诺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去哪办
办理单位
不动产登记局
地址
和平区长沙路95号    [查询更多网点]
相关政策
房屋转移登记的相关规定
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