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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宋长华   提问时间: 2014-03-26 18:24
 标题:协议公证书是否可以用于房屋产权证的办理?
内容:

    韩律师,您好!我原有房屋于1997年经东达房地产公司拆迁。原有房屋产权人为我母亲名字。我父亲于1976年病故,母亲于1999年4月病故。东达房地产与1999年10月分还迁房。2000年4月办理入住手续。为办理该手续,我们姐弟三人在河东公证处办理了协议公证,内容大致为:拆迁应分得三个偏单(带产权),经我们姐弟三人协商同意,将其中2套偏单归属我名下,另一个归属我外甥女名下。之后,我在东达交付了产权费并更改了产权人姓名。

    现在我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持该协议及产权缴费收据、房屋拆迁协议等证件到东达置业,由其统一办理。但该处工作人员认为协议公证不符合要求,应该按照赠与或继承办理。为此我想向您咨询一下,该协议公证是否与赠与、继承有相同的法律效应?该协议公证书可否用于办理产权证?谢谢!

回复部门:韩士队   回复时间:2014-03-27 13:38   是否超时:否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1、父亲1976年病故;母亲的房屋1997年拆迁、1999、4月母病故,同年10月分房。因此,新分配的房屋产权登记应当是您母亲为所有人。2、由于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面积有可能出现差距(以优惠价格增加安置面积),如果对增加面积部分与拆迁安置单位没有特别约定也应当是母亲的产权部分。因此,全部房产推定为母亲的遗产。3、依据继承法,被继承人死亡,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执行。以此推定母亲之前没有订立遗嘱、您姐弟三人有继承权。4、依据继承法、物权法规定,遗产分割可以由继承人协商分配方案,对于不动产应当通过公证方式进行遗产分割才能过户。因此,你们通过公证方式分割遗产是合法的。5、依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配偶、父母、子女),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有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甥外甥女不是法定继承人。因此,“另一个归属外甥女不属于继承;将其认定为”赠与“欠妥,因为在赠与法律关系中必须有赠与人、受赠人。”另一个(房)"权利人尚未确定,赠与关系不成立。律师建议:撤销原公正文书,将房屋通过公证变更过户到法定继承人名下,再通过赠与公证过户到外甥女名下。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民生词典】产权公证

【民生词典】收入状况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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