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市东丽区东川机械厂的一名职工。91年我在工厂工作时左手大拇指被绞掉。2013年12月被东丽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
我去工厂要求工伤赔偿,工厂说只要有劳动仲裁裁决,我就给你赔偿。于是我到东丽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东丽仲裁津丽劳人仲字[2014]第95号裁决却认为,91年当时没有工伤规定,所以我不能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申请赔偿。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说法,我13年评级的就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更何况我与单位还未解除劳动关系。
像我这种情况是否能够适用现在的工伤保险条例?我感到非常迷茫与无助,请贵机关为我解惑答疑。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通过仲裁作出裁决结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您可通过法院进一步提起诉讼。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