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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职业妇女,给予的生活费用。生育津贴待遇是补贴给用人单位的,生育职工产假期间享受产假工资待遇。
怎么办
享受条件
本市户籍与外地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
所需材料
1、医院的诊断证明,需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2、产前检查费用明细清单及挂号单红联;
3、一孩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复印件;
5、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6、医保证复印件;
7、身份证复印件;
8、出院小结,盖生育险专用章。
报销办理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分中心申报,每年社保都会通知年度生育保险费用的申报时限,过了时限不予受理。
计算公式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4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比之前的标准增加了8天的生育津贴。
增加生育津贴情况
1、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4、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各区社保管理中心
受理时间
全年
天津市各区社保管理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和平社保分中心 和平区新兴路38号 5811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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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区、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南市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保安街15号 2722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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