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跨省市流动就业人员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在津参保缴费后可以将外省市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转移到天津。
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前,到参保地社保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跨省流动就业后,在新就业地参保,提出接续转移申请。新就业参保地社保受理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发出。原参保地社保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划转等相关手续。
医疗保险的转移手续:您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和现参保地社保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原参保分中心审核后出具《参保凭证》和《信息表》,将其寄给现参保地社保。
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2014年度城镇企业单位和职工缴纳保险费的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530元上限为12780元。每月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具体缴费比例请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对于用人单位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
3、2014年1月1日起,天津市暂住证停止发放,您可申请居住证,具体问题请您咨询公安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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