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孙书记:
天津市在全国率先通过“单独二孩政策”是件大好事。但市计生委官网中《天津市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问答》第12条:“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妻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本人认为有些不妥,理由如下:
1.违反了现行国家的相关法律。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及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体现新法代替旧法后,法律上对旧法期间还未做出处理的行为应该按从旧兼从轻原则重新判定。对新旧计生条例适用来说,对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妻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未作处理的,应该适用新条例。
2.与类似新旧法适用惯例相违背。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同时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而劳教废除前犯了劳教法的,当时没被抓,也不在进行劳教。
3.与新一届中央政府的执政理念相违背。
今年两会李克强总理向全国人民宣布“中国是法治国家,努力做到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而市计生委的《问答》中第12条经查找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相反违反了相关法律。
4.计划生育本身的目的不一致。
计划生育本身的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和提搞人口素质。而生育孩子的质量和生育风险是由个体家庭负责,这些是与父母的年龄有关的,政策前出生无非是生育年龄已经很大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在提高人口素质。而计生委的《问答》中第12条违背了计划生育本身的目的。
为此建议,为已生育的单独二孩设置绿色通道(免于处罚,因为没有办理生育证是历史问题),依法行政,维护党和政府的尊严。最差执行《新条例》,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准生证而进行处罚,也算是有法可依。
程子华
201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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