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书记:您好
通过媒体看到2014年2月13日春兰书记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研究今年增加城市居民收入工作。本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增加群众收入方案出台,其中提到自2014年7月1日起继续提高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老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标准,补贴系数(这里提到的补贴系数肯定是财政补贴系数)由22%调整为26%。不知市级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现在和2014年7月1日之后补贴系数是多少?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全市职工住房问题,特别是事业单位,2009年1月1日起,为在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在职老职工(1999年6年30日前参加工作)建立了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费额按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额的10%计算。后几次调整基数,2011年7月1日市国土房管局下发《关于调整2011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254号)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老职工,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14%执行。2012年8月和2013年6月市国土房管局分别下发文件,给予政策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但全额事业单位主要经费来自划拨,不提高补贴系数,全额单位很难自行实施到位,所以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原缴存比例。
通过心里话栏目,一是想了解一下现在市级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补贴系数是多少,将来2014年7月1日之后补贴系数是多少?二是希望市委、市政府在今年21条增加群众收入方案中一如既往的支持全额事业单位,提高全额事业单位住房改革的帮扶力度。三是全额事业单位,大多数都是教育、机关事务工作的延伸部门和公共社会服务部门等大多数同志都是和公务员做的类似工作,教育行业更是有法可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希望在深化住房改革中的待遇不要降低。
可能不了解全局和整体,不知说的对否,请您见谅。这个问题有点复杂,涉及财政、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不知哪个部门能回答清楚,所以反馈到市委,这样就不会出现各部门只说自己的工作了。急盼您的说明和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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