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触犯刑律,1991年11月被判刑,2005年释放,我的档案还在原国企单位,2006年转街道,我1965年参加工作,为什么我1991年前的工龄不算,党和政府不是讲实事求是吗?我应该找哪个部门才能解决?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对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间计算。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