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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梁**       提问时间:2014-03-04 14:35
标题:关于乙肝患者招违规辞退的问题
内容:

    尊敬的孙书记:

    首先,我作为一名普通的天津市民,衷心祝愿您在天津履职期间,身体健康,心情愉快,工作顺利。为了不过多占用您宝贵时间,我简要地把反映的问题陈述如下:

    本人原为天津海关劳务派遣工,2011年11月,我在剖腹产手术时发现感染乙肝病毒(因本人以前并未感染此病毒,怀疑为怀孕验血期间感染)。按照相关规定,我在产假休满后,如期到单位报道,并如实将感染情况向单位进行了汇报。天津海关以本人乙肝携带为由,拒绝和我续签劳动合同,并按照自动离职为本人办理相关辞退手续。

    本人多次找到海关相关领导,根据《就业促进法》、《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2007】16号)等法规,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期间还写信给关长,要求给予公平、公正解决,但海关始终坚持辞退决定。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本人到人社局咨询仲裁,人社局解释为:该局的执法依据为《劳动法》,《劳动法》对乙肝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也无法根据《就业促进法》、《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作出仲裁。后,本人又咨询了信访局,信访局也表示认同人社局的意见。

    本人理解人社局、信访局依法行政的工作原则,但是做为乙肝携带者,并且刚出产期,带着不到两岁的孩子,短期内再就业很困难。现在我全家仅靠我爱人一人工资生活,因辞退后,无力缴纳医保,我的病更无法得到治疗。

    孙书记,期望您能在百忙当中关注一下我的问题。毕竟现在很多人对乙肝问题有很多误区,我也不要求海关恢复我的工作,只希望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辞退补偿,让我度过当前的难关。在这里我也呼吁,能多关心乙肝患者,使我的情况不再别人身上发生。

    耽误您的时间了,感谢您为天津做出的工作,再次祝您身体健康,阖家欢乐,工作顺利。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04-01 10:0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调查了解,您原为用人单位天津中天天杰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天津开发区源海技术公司(后更名为天津海关机关服务中心)的派遣员工。您与天津中天天杰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但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您的哺乳期尚未结束,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将您的劳动合同期满时间延至2012年11月30日(哺乳期满)。2012年11月30日合同期满后,用工单位将您退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为您办理合同到期终止手续,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相关规定计算,应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8048.04元。但您不认同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认为系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属就业歧视。而事实上,在此之前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均不知晓您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属于正常的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不存在就业歧视问题。如您对此仍有异议,建议您通过正常的劳动争议仲裁或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市海关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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