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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4-03-03 20:18
标题:补充住房公积金等何时启动
内容:

    春兰书记:您好

    通过媒体看到2014年2月13日春兰书记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研究今年增加城市居民收入工作。本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增加群众收入方案出台,其中提到自2014年7月1日起继续提高有关单位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老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标准,补贴系数由22%调整为26%。看到这个消息后,非常激动,真是感谢市委、市政府对全市人民的关心。但是我们既高兴也心酸,想和书记说说心里话。

    红桥区自2012年上半年开始进行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情况统计,开始准备为住房未达标的老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同时2012年7月开始启动在岗老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工作。但红桥区同在各街道办事处的劳服编制人员和管理处编制人员,至今既未统计老职工住房情况,也未启动在岗老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而红桥区其他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岗老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已缴纳近2年了,缴纳系数也从10%、22%到未来的26%。

    根据天津市有关文件精神,街道办事处的劳服编制人员和管理处编制人员,无论单位属于什么性质,都应该可以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红桥区住房委在制定区属政策的时候也应该参考天津市有关文件精神。不知为什么至今未启动劳服编制人员和管理处编制人员老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和老职工住房未达标补贴统计(劳服编制人员属于全额拨款本应一起启动上述两项政策,管理处编制人员应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各个单位根据实际参照政策启动上述两项政策)。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中,红桥区全体劳服编制人员和管理处编制人员急盼在岗老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同质量同水平的启动。谢谢,书记。

回复部门:红桥区   回复时间:2014-05-06 09:3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经了解,红桥区劳服编制来源于各街道原劳服公司(企业编制),后改编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7年调整为全额事业单位。根据天津市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能力的可按照市住房委关于补充公积金的规定程序报批,参照执行。劳服等单位2007年改编为全额事业单位,属于所在单位根据财力参照执行范围。2012年区住房委根据天津市相关文件规定,对1999年6月30日在册的行政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进行房改登记。所在单位对劳服人员未实施房改登记的,无法开启补充公积金账户。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红桥区委督查室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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