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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详解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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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  2014-03-03 13:28:02  编辑:张志怡
·天津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2月1日出台 ·天津:新建非住宅物业要交存维修资金
·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存单寄送完成 ·《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出台

  天津北方网讯:2月25日,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本市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以下简称《使用办法》)已从2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得到了社会群众的广泛关注。为此,本网就新修订的《使用办法》中新调整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内容,采访了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介绍,2005年6月,本市制定出台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2008年进行了首次修订。几年来,为规范维修资金使用程序、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房地产形势的发展,广大业主对强化民主管理、加快维修资金划拨效率的需求不断增强。为确保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和程序更加符合本市实际、贴近广大业主的使用需求,市国土房管局及时对《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进行了二次修订。此次修订在坚持业主集体决策原则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重点对使用分摊原则、提高服务、加强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调整。

  强调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原则

  维修资金使用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对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进行分摊,在实际使用操作中,分摊范围界定模糊不清,为保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使用办法》将《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对维修费用的分摊原则纳入,明确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涉及整幢的,由该幢业主分摊;涉及每个楼门的,由该楼门内的业主分摊;涉及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

  解决了申请主体缺失的操作问题

  为有效解决因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缺失造成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使用办法》规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监督、配合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5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招投标

  针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小额维修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施工单位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况,对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选取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调整。《使用办法》明确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审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或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50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

  维修工程决算费用不得超过预算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对《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后才可以动用。业主确认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为工程预算费用,为避免工程决算费用超出工程预算费用后,发生可能出现业主个人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余额不足、业主意见不统一、重新确认等纠纷问题。《使用办法》明确维修工程决算费用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

  明确了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和义务

  为了保证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使维修资金使用各方知晓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使用办法》明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对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业主应当承担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义务。

  加大了使用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

  为进一步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全面掌握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状况及维修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对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做好服务监督,《使用办法》在办理备案和决算核减环节增加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到项目现场查勘,将事后监管调整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加强了对使用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力度,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推动维修资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

  缩短了维修资金拨款时限

  为满足广大业主的使用需求,进一步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拨付效率,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缩短了主管部门办理事项时限。《使用办法》规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由3个工作日缩减至2个工作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受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首期工程款划拨由3个工作日缩减至1个工作日,尾款划拨由5个工作日缩减至2个工作日。(记者付文超 通讯员吴梅 殷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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