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办理居住证的问题。《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申请人凭收件凭证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公安局户政处已经与您取得联系,对您提出有关居住证问题进行了解答。
2. 居住证积分管理及申报流程的问题。市政府于2013年9月6日发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3〕31号),市政府办公厅于2013年12月25日发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113号),通知明确积分落户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细则发布后,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及市人力社保局即时在各自网站都发布了与积分申请办理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提交材料的详细目录和申请办理流程。您可以登录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按照规定,符合积分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收集汇总其申请材料,于每年的1至4月和7至10月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出积分入户申请。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积分申请受理窗口,为加快办理速度,杜绝人为干预和暗箱操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了积分联审系统,集中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积分申请,实行受理、收件、审核、打分、汇总“一站式”服务。涉及积分材料审核的9个部门都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设立了专门审核窗口,所有申请人员的信息都在网上流转,审核打分都有留痕。符合申请积分条件的人员只需要按照《天津市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准备相关材料,提交给用人单位即可。
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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