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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备案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开业后3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备案,同时领取清真标志牌。
怎么办
政策依据
《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津政令第74号)
申请条件
(一)生产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0%;经销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餐饮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应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操作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五)清真食品的外包装必须标有明显“清真”字样;
(六)经销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必须与经销非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保持一定距离,经销人员不得混岗、串岗;
(七)必须制定确保清真的具体措施,并经常向从业人员进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
所需要件
(一)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及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的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的身份证及任聘书复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关书面材料。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民委(宗教局)政法处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022-23196798) [
查询具体网点
]
相关政策
《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生产清真肉类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从本市进货进料的,须从持有清真标志牌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从外地进货进料的,亦须从持有相应清真食品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生产清真肉类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从本市进货进料的,须从持有清真标志牌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从外地进货进料的,亦须从持有相应清真食品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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