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房子的取暖费应该在13年12月31日缴纳取暖费,因为时间问题逾期了。采暖公司在我家门上贴上收费通知,如下:根据新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中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钱缴纳采暖费,对超过缴费日期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您的滞纳金金额为---2%元。我因为平时工作比较忙,平时白天基本没有时间,我认为反正已经逾期了,逾期金额为2%,什么时候交都行。后来在2月16号,我看到门上的贴条又被工作人员在2%后面加上‘每天’俩个字。我查看供热合同才知道滞纳金是按天收取的,而且收取的额度为‘2‰每天’。工作人员的笔误为把2‰写成了2%,而且16号才加上的‘每天’俩个字。因为工作人员给我贴的收费告知上书写错误导致我并不知道滞纳金是按天收取。我去供热公司,他们承认笔误,但是说必须按照合同来缴纳滞纳金,请问我该不该缴纳这样的滞纳金。收费通知照片附件中
[附件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接信后,区房管局供热办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了联系,并就您提出的问题予以了解答。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北辰区政府
2014-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