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2011年职工自愿买断,买断职工得到相应的报酬,我未买断按协议享受生活费(单位负责五险一金),需要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负担。2013年按照740元的标准扣除五险一金后,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为271元,低于天津市最低600元的生活费标准。请问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来指导我如何维权。急切盼望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反映的情况,相关工作人员与您进行了沟通联系情况,您与工作单位就生活费标准存在争议,建议您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滨海新区仲裁部门(塘沽)联系电话:66300362。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政府
2014-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