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明:
1、本市人员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16周岁以下的免交身份证)
2、非本市人员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蓝印户口或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还需提交户口簿复印件;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提交复印件;
(三)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本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非本市人员还需提交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五)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六)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我局一楼照相部采集;
(七)已申领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的,再次申请时均需携带该证件;
出具单位意见说明
(一)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本系统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同意意见;
(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档案保管单位的同意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