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怎么办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所需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赠与合同;
5、契税缴纳凭证;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维持划拨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
7、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
2、契税:受让人按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
3、印花税:按市场价格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不动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
4、个人所得税:个人受赠房屋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津财税政[2009]9号规定执行。
5、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6、土地出让金: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3〕18号)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办理指南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二、缴纳税费: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受赠人)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
三、办理公证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各区房管局
地址
和平区房管局:和平区长沙路95号(022-23117420)   [查询更多网点]
你问我答
Q:房产证加名后,房龄该如何计算呢?
A:一般来说,加名后的房产变成二人共有,房龄在二次交易时不受影响。
Q:限价商品房能否办理房产证加名?
A:限价房需满五年且无贷款时,才可以办理增加户主名的手续。
相关政策
房屋赠与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否有实际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对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为,房屋赠与合同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后生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因此,赠与合同的生效不仅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赠与人自愿无偿给予受赠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而且要实际交付和接受赠与物。双方还必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整个赠与行为才算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