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连和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在合法宅基上建的楼房置换”问题的留言已经收到,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您在留言中提到的“1997年建的二层楼房有土地所审批的合法手续”,是指原翠屏山镇土地管理所于1997年6月5日给您核发的《蓟县村镇居民建房施工执照》。据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情况反馈,在给您核发的《执照》上明确注明“村镇居民建楼房必须申报施工图纸,由县规划土地管理局核发施工执照”,而您实际上所建的为二层楼房,同时您也无法提供县规划土地管理局核发的施工执照,故此,不能将您所建的楼房认定为拥有合法审批手续,所建楼房二层部分不能列入置换范围。对于您所建的楼房应该享受哪些的具体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请您与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联系进行详细咨询。
感谢您支持我们的工作!
中共蓟县县委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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