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审领失业保险金问题》的通知其内容有与劳动法相违之含意。其中,五、其他事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处理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办理退工退档手续。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的,可办理退工手续。
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15日内办理,而本规定却明确在用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处理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办理退工退档手续,那么争议一年解决,一年后在办理,这期间单位有充足的理由不出具任何证明,包括对劳动者最重要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使之合法化,直接侵害劳动者再就业权利,后面又说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的,可办理退工手续。这么一讲就更不明确了,本来法律规定应该办到的事还要申请,向谁申请。由谁审批,有的单位本来就违法拒不转档给劳动者造成各种侵权危害,本来就应该依法办的事,反到申请,审批是需要时间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都要简化放权,我们的初衷不知是怎么想的,难道等争议结案后有不同说法?这期间再就业登记失业金领取都不能得到,对于维稳维权都不利。政策出台前是否从多年案例实际出发来考虑。不知意见是否妥当。见谅。另就文字有错误,不该出现在政府的文件上。10.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退工超过规定时限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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