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津政办发〔2013〕73号文件要求,提高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在现行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将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将普通门急诊、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
但是为什么到了医院没有得到执行呢?请书记指示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负担的意见》(津政办发〔2013〕73号),其中第一条规定:提高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在现行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将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将普通门急诊、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将成年居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7万元、9万元、11万元统一提高到18万元。
这一条主要是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适用,对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仍执行原政策,我们也陆续接到一些参保人员的咨询,他们以为这项政策所有参保人员都适用。目前,经我们了解,医院执行上述政策没有问题。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