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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4-01-09 13:17
标题:居住证办理前提已居住半年的认定
内容:

    您好: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第六条中规定:“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记或暂住登记日期为准)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请问:是否已居住半年以上是以什么为依据的?我所在的武清区要求是以前办过暂住证且在有效期内6个月以上才算;可我打电话咨询了其他区县,都说是只要查到有等级过暂住证,累计居住时间满6个月即可,不存在过期一说,请问正确的理解是怎样的?政民零距离里同样的问题很多,请政府公开解释一下,感激涕零~~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4-03-14 17:09   是否超时:

 

网友,您好!

    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了解,各区县办理居住证均是按照《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统一进行的。其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原在暂住系统中进行登记,且日期超过半年的,或在居住登记中超过半年即可申领居住证。原在暂住系统中登记过,因暂住证时限原因被注销的,可重新进行居住登记后直接申领居住证。

    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武清区委办公室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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