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领导:
您好!我是和平区林西路5号住户,房子为公产房,属百年老房,不可以买产权。
房子的承租人是我母亲,已经去世3年。房子所属户口本有我父亲和我的名字。现在需要变更承租人,但因我哥哥始终不露面,不能做公证。
我哥哥已经结婚,在我母亲瘫痪12年中,哥哥和嫂子没有来过,知道母亲过世,也没有来。我姑姑和家中的保姆还有邻居都可以作证。
因为公证不能做,我曾经找过房管局信访,司法局等部门,他们也没有办法。
我现在需要求助区领导帮助解决房本承租人变更问题。我们的理由是:我哥哥作为不孝之子,他还有什么资格参与房屋产权公证?
谢谢!
尊敬的网友:
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十分重视,立即转至区房管局、区司法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经核查,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必须提供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因此,您申请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必须先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对于您咨询的部分家庭成员是否具有参与过户手续资格的问题,属于家庭内部对变更事宜存在争议,目前暂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您与家人通过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区房管局已通过电话与您取得了联系,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有其他意见和建议,欢迎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和平区委督查室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