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天津 | 民生 | 广电 | 津抖云 | 微视 | 读图 | 文娱 | 体育 | 图事 | 理论 | 志愿 | 专题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举报
教育 | 健康 | 财经 | 地产 | 天津通 | 旅游 | 时尚 | 购物 | 汽车 | IT | 亲子 | 会计 | 访谈 | 场景秀 | 发布系统

"津云"客户端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4-01-08 14:08
标题:公产房变更承租人必须公证,不合理
内容:

    区领导:

    您好!我是和平区林西路5号住户,房子为公产房,属百年老房,不可以买产权。

    房子的承租人是我母亲,已经去世3年。房子所属户口本有我父亲和我的名字。现在需要变更承租人,但因我哥哥始终不露面,不能做公证。

    我哥哥已经结婚,在我母亲瘫痪12年中,哥哥和嫂子没有来过,知道母亲过世,也没有来。我姑姑和家中的保姆还有邻居都可以作证。

    因为公证不能做,我曾经找过房管局信访,司法局等部门,他们也没有办法。

    我现在需要求助区领导帮助解决房本承租人变更问题。我们的理由是:我哥哥作为不孝之子,他还有什么资格参与房屋产权公证?

    谢谢!

回复部门:和平区   回复时间:2014-01-22 11:0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十分重视,立即转至区房管局、区司法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经核查,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必须提供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因此,您申请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必须先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对于您咨询的部分家庭成员是否具有参与过户手续资格的问题,属于家庭内部对变更事宜存在争议,目前暂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您与家人通过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区房管局已通过电话与您取得了联系,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有其他意见和建议,欢迎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和平区委督查室

                                  2014年1月21日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区委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回复率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广告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律师|设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