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七条节能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每月一次。
市调控办应当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市调控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条竞价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二十二条市调控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不设最高限价。
第二十五条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六条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报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
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二十八条市调控办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在买受人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后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