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留言后,市残联高度重视,1月24日,召开党组会听取了文体中心的工作汇报,并就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由于您因家庭和个人身体原因,于2010年12月15日提出内部退养申请。经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市残联批准,当月签订了《内部退养协议》,实行内部退养,其内退办理完全符合津人﹝2003﹞10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2013年,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现改为“按月住房补贴”)缴纳比例调整后,您的绩效工资改革前后相比,应发工资增加767元/月,实发工资增加784元/月。补充住房公积金也从原来的716元提高至1051元。您内退期间享受的工资待遇一直高于津人﹝2003﹞103号文件规定标准,不存在绩效工资改革和补充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导致您个人“收入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问题。
会议决定同意文体中心领导班子建议,继续执行与您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希望您能正确理解。
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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