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定期抚恤
退出现役后,因身体原因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按照评残性质,可以领取定期抚恤金。
怎么办
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
申请条件
1.退出现役后,因身体原因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
2.不包含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军官或士兵。
所需要件
1.户口簿;
2.身份证;
3.复员证;
4.伤残证明;
5.书面申请;
6.《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
优抚关系转移
优抚对象户口本区内迁移:
持本人证件、户口簿等到街道开具介绍信,报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备案。
优抚对象户口迁出本市:
持本人证件、户口簿等到街道开具证明,到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开具《优抚关系转移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民
政局办优抚关系登记。其抚恤、补助、优待金、伤残保健金发至当年12月,次年一月在新居住地领取。
办理指南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填写《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
3.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报去民政局审批;
4.符合条件发《复退军人定期补助金登记证》,执行当年标准。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民政局及各级民政部门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022-24313472)   [查询具体网点]
你问我答
Q:我是一名退伍伤残军人,伤残因公9级,现在企业工作。我的伤残关系没有转到企业。如果转过去能享受什么福利?地方每年发的伤残抚恤金还能享受吗?
A:您好!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政策
失业残疾军人享受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待遇的审批
A、本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就业及生活情况,并提供劳动部门颁发的就失业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B、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申请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区县民政局审查。
C、区县民政局审查后,认为符合享受无工作单位(在乡,下同)残疾军人待遇条件的,填写《失业残疾军人享受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D、经审核符合享受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待遇的,市民政局在残疾证备注栏目中注明,并加盖市级优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