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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 2013-12-24 10:17
 标题:和平房管局的评估价高于成交价问题!
内容:

    您好,我是一个天津市民,在和平区新兴路买了一处小房子,

    实际购买价格60余万元,低于和平指导价格.但是到房管局打协议时,房管局制定的评估价确是70万,并且告知我高于和平指导价,导致契税上涨2%.

    国家鼓励首次置业,请各位领导协助解决评估价的问题!是房管局的评估制定的价格高于指导价,而不是我的成交价高于指导价,我不认可多交2%的契税!!!!

回复部门:和平区   回复时间:2013-12-25 09:3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区政府已责成有关部门办理,并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和平区政府为民服务网络办公室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核查办理。我局产权科即与反映人联系解释政策,按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国土房市(2013)345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住房指导价格系统使用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第二项规定:房屋交易当事人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目的统一为“为确定纳税基数提供参考,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区县房管局应当通过估价报告二维码验证报告真伪,发现估价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应当及时上报市局,市局将组织房地产估价专家进行鉴定。按照上面的文件规定,张先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我们通过估价报告二维码验证报告真伪后,并且估价结果没有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可以参照评估报告上的价格收取税费如需进一步咨询或反映问题,请拨打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电话:23127778。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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