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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3-12-20 13:11
标题:医保应对孤残为一体的退休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内容:

    “高位截瘫”属于重度残疾,长期卧床,经常出现心衰、肺部、泌尿、褥疮等感染,二便失禁或尿潴留(需带导尿管并需定期更换),大便秘结(需灌肠治疗)等一系列并发症状,因此医疗费用支出较多,医保门(急)诊额度难以满足治疗需要,由于“截瘫”不在“门特”、“家庭病床”报销范围内,当门(急)诊额度用完之后,只有住院治疗才能享受医保待遇,住院对于没有配偶、子女的孤残人来说是难以做到的,由于自身生活难以自理,又没有家属陪护,雇用护工每天需200元,这对孤残人是难以承受的,目前居民医保对重残人员已有所照顾,但在职工医保方面对重残人员还没有照顾,为此希望政府能对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1.年满60周岁;2.独身(无配偶、无子女);3.肢体(一级)重度残疾,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孤残退休人员,在医保待遇上给予特别照顾,如免缴个人大额医疗救助统筹费;免除或降低门(急)诊门槛费;增加个人帐户补助和门(急)诊额度;提高报销比例;将“截瘫”纳入“门特”、家庭病床“的范围。恳请书记领导责成人社局在研究制定医保政策时,充分考虑孤残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予以特别照顾为感。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01-14 17:1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据了解,2009年,您因胸椎占位病变手术后高位截瘫,长期卧床,与弟弟在一起生活,属孤残人员。几年来,河西区残联、天津港港口服务公司、天津港集团公司经常给予您救助和生活上的帮扶。因住院花费医疗费用较高,2010年底给政府写信,要求在医保待遇上给与照顾。考虑到您的实际困难,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14号)和《天津市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津民发〔2011〕82号),2011年我们将您纳入了医疗救助范围,经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研究,对您实施一次性医疗救助,解决了您实际困难。另经核实,2013年度,您无住院医疗费用发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发生3900元,医保支付后个人负担1600元。

  对您反映的减免大额医疗救助费、免除或降低门急诊门槛、增加个人账户、提高报销比例和将截瘫纳入门特的建议和要求,因涉及医保政策调整较大,我们将在下一步完善医保政策中进一步研究;对您提出的将截瘫纳入家庭病床的要求,我们将根据本人的申请,按照特殊情况予以特殊解决。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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