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市复工鉴定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原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津劳局【2003】71号)的规定执行。
复工鉴定结束后,按规定留存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工鉴定申请表,除此之外市劳鉴办不留存申请人任何材料。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16日
上述答复也是明确说明执行的相关规定,但是请问为何在规定内的病症,鉴定结果却是可以复工,这点让本人难以理解。还有我鉴定时候提交的片子,在鉴定当天大夫让我留下,说连同鉴定结果一起给我本人,但是为什么这片子就突然没了呢。
希望贵局详细核对,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谢谢!!!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2013年12月23日
您好!相关工作人员已与2014年1月3日15:30电话回复。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