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办立即责成区建委、法院和八里台镇进行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扣除5.39%营业税20万元问题。该款项在您与黑龙江建工集团签订的《模板工程目标责任书》第4.1条已注明,合同价款中包含了税费和利润(此条款是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出台的《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件规定拟定的),您已签字认可。
2.关于无故扣款5万余元问题。因混凝土涨模未剔凿,总包单位只能委托其他班组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从您所得的工程款中扣除,您已签字认可。
3.关于未支付5%尾款18.5万元问题。该款项在劳务合同5.1条已注明:甲方(黑龙江建工集团)支付乙方(杜国庆所在班组)工程款总产值的95%,待黑龙江建工集团承包的九标段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预计2014年6月份)3个月后付清全部工程款,2012年10月只是完成了主体工程结构的验收,故无法支付尾款18.5万元,您已签字认可。
4.关于法院至今未开庭审理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您取得尾款的前提是施工内容经验收并合格,从第3条中已知,您与黑龙江建工集团订立的合同是九标段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尾款,工程预计2014年6月才验收备案,故此案件无法开庭审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为“美丽津南”建设献计献策。
中共天津市津南区委调研督查考核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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