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徐学红网友:
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办立即责成区民政局进行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您的孩子是2011年入伍的外籍大学生,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2号)文件要求,2010-2011年入伍的外籍大学生,需发放非天津市户籍在校大学生入伍优待补助金,即本市与其原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差额部分,但需其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发放标准证明。2012年底时,您曾与区民政局联系过,民政局介绍了相关规定。因2012年度我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12000元,户籍当地标准为8600元,差额仅3400元,您表示路途遥远领取这些钱不划算,希望直接汇入账户中,但领取这部分差额需核对家长身份及履行财务手续,故区民政局未能同意您的请求。最终,区民政局与您商定于2013年末一起领取两年的优待金,但前提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按照规定,每年的优抚金需年底前发放完毕,为保证年底前能发放完毕,区民政局于11月初,将提供了有效证明的外籍大学生就其补发优待金与我区2011-2012年入伍其他义务兵优待金一并向区财政请款,现此款已拨付区民政局,正在发放中。因您11月底才提供相关证明,而我区的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按年度结算,故只能等明年年末发放优待金时一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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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津南区委调研督查考核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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