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南开区司法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一、案件人物关系
陈天佑系陈明(我处承办案件的利害关系人)的父亲,陈明系徐岚(我处承办案件的当事人)的前夫,陈明系陈嘉斌(我处承办案件的当事人)的父亲。
二、案件始末
我处于2011年2月23日受理了徐岚与其子陈嘉斌的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申请。徐岚自愿将其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佳怡公寓4-3-1501、4-3-1502、4-3-1503、4-3-1504号共四套房屋无偿赠与自己的儿子陈嘉斌。按照办证要求,为确认徐岚的处分权,我处进行了调查核实:该四套房屋原为徐岩和毛可作为全部股东的天津市鑫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抵债财产,公司同意登记在徐岚名下,徐岩和毛可均认可为徐岚的个人财产,并出具了相关证明。我处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办公证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故为徐岚和其子陈嘉斌出具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书(公证书号(2011)津南开证字第605-608号)。
2012年9月7日,陈明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徐岚赠与陈嘉斌的上述四套房屋的赠与合同无效并确认为徐岚、陈明共有。2013年10月11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依法驳回陈明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6日,陈明向我处提出了对(2011)津南开证字第605-608号房产赠与合同公证书的复查申请,目前我处正在复查过程中。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3.《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4.《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5.《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二条: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6.《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7.《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
8.《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9.《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综上,公证员樊海雁办理的公证号为(2011)津南开证字第605-608号房产赠与合同公证书符合办证规则,不存在徇私、渎职等故意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南开区委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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