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的珍熙美容公司管理职中合同写月薪,但发工资条中会把月薪额度分成工资和加班费(固定钱数),在有实际加班时也是无加班费,据说工资条里的加班费是应付检查的才在工资条里给标注!这样规避是否合理?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报酬,约定的工资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只要劳动者按合同约定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到监察投诉或拨打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