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对其建设的供热设施保修两个供热期。在此期间,如开发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有缺陷会导致用热户无法正常用热,为避免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单位、用热户之间发生争议和纠纷,市供热办出台的配套文件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进行保修。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根据《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方法测温。开发建设单位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测温。
由于您所居住的天湾园小区2012-2013年供热期验收不合格,当时还处在开发建设单位保驾顺延期间,出现的不热情况以及测温不达标情况均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2013-2014年供热期该小区由津热集团正式接管,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民,供热单位积极帮助用户处理此事,做出认可4张测温单并给予全年减免部分采暖费的处置方案。
市供热办
2014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