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因工作需要我在今年8月份通过单位开具证明购买了公交集团的公交汽车月票卡一张(金轮卡).11月初不小心遗失了此卡,由于是月初刚刚充过40元的值,我去坐落在河北区公交集团办卡处要求凭09年的押金收据和我的工作证、身份证注销遗失的乘车卡并退还11月初充值后卡内的金额,或者通过办理新卡将原卡内金额返还(或返还乘车次数。
但是该办卡处的工作人员根据公交集团的规定不能退还已充值金额,也不能返还相关乘车次数,甚至凭当初的押金凭证也不能抵扣办理新卡的押金。
我要说的是虽然我的公交卡遗失,但是我有该卡办理时的押金凭证,而且办卡的时候使用身份证办理的,该集团还留有我的单位证明存档核查,我的卡号和单位证明是唯一的,足以证明我曾经充值使用的情况。我要求该公交集团补偿不予注销遗失乘车卡对我造成的损失,并将我原卡内的相关金额或乘车次数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彼此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公交集团办卡处以公司内部规定为名拒绝我的注销遗失乘车卡的要求,造成我卡内金额和乘车次数损失,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属霸王条款,许多和我类似情况出现,群众意见很大,有违和谐社会建设,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公交公司规定即不是法规也不是规章,没有强制执行力。《合同法》规定,在没有明示合同相对方的情况下属于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由于造成的歧义和相关责任由条款制定方承担。请领导为我主持公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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