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据了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符合条件家庭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政府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费或者住房等价款,也可以将原住房上交区房管局代管。目前,我市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所承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收取。物业管理费参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中准收费标准计收,现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5元收取。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有关规定,已在廉租住房小区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的,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租金标准不变。
按照《关于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家庭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监〔2013〕3号)有关规定,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另有一套及以下(不含原已认定的住房)住房的承租家庭,可在过渡期满到期后继续承租住房。过渡期到期的最后三个月内,经营单位将采取电话、上门等方式通知符合上述续租条件的家庭,到经营单位办理续租手续。
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另有一套以上(不含原已认定的住房)住房的承租家庭,应在过渡期满后配租住房腾退。腾退住房的家庭,持本人身份证、《天津市廉租住房退租通知单》到市住保办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本金或者原住房退还手续。
对不再符合上述续租条件的家庭,如符合届时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还可申请领取补贴,继续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取得补贴资格证明的家庭,可通过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在市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
市国土房管局
2013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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